2022年1月1日,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(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)正式施行。
這是我國唯一一部以“進步”爲名的法律。作爲我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,科技進步法頒布于1993年,于2007年第一次修訂,這是其時隔14年的第二次重大修訂。
“今年是中國共産黨百年華誕,我國已經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标,步入世界創新型國家行列。在‘兩個一百年’目标曆史交彙的關鍵節點,通過科技基本法确認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,實現新型舉國體制的法治化(或法律升華)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”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名譽會長、原國家科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段瑞春12月30日對科技日報記者表示,法律的制定和修訂要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,這本身就是穩定性的保證,科技進步法的修訂不隻是對科研活動和科研人員的約束和保障,也是國家層面意志的體現,是新發展階段下創新體系從政策層面到法律層面的升華。
從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,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,科教興國戰略、人才強國戰略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,科學技術領域發生曆史性改變、取得曆史性成就,同時也面臨新的形勢、任務和要求,在此背景下,修改完善科技進步法的需求尤爲迫切。
此次修訂新增了基礎研究、區域科技創新、國際科技合作和監督管理等四個章節,條文也從原有的75條大幅增加到117條,字數幾乎翻了一倍。修訂着重健全科技創新保障措施,完善國家創新體系,着力破除自主創新障礙因素,爲促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之源。爲強化基礎研究、提升原始創新能力,此次修訂将“基礎研究”單獨成章,且位列第二章,僅在總則之後。作爲幾次修訂的親曆者,段瑞春表示,基礎研究在科技進步法中的位置越來越突出、靠前,本身就是基礎研究重要性凸顯的映照,“基礎研究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先導,近年來的實踐證實,‘從0到1’的原創能力不足,已經成爲制約我國長期發展的關鍵因素,這次修訂把基礎研究獨立成章,十分及時必要。”
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明确提出構建和強化以國家實驗室、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、高水平研究型大學、科技領軍企業爲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。
科技進步法設立“監督管理”專章,補上了科技監督管理的制度短闆,提出加強科技法治化建設和科研作風建設、建立科技倫理委員會、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等具體措施,其中,科研誠信失信記錄、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、禁止學術論文及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、代寫、代投等一系列監管細則都是首次被寫入國家法律。